作者: 时间:2011-01-01
第七条 候选人资格审查将由候选人所属团支部、班主任、指导老师、各系团总支、社团挂靠部门负责人、团委共同进行。
第八条 院、系学生会,系团总支,学生社团召开竞聘大会后,方可进行选举,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,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必须少于或者等于实际竞选人数,否则该票作废。
第九条 每一轮选举中,候选人所得票数必须占实收票数的一半以上方为有效,否则选举从新进行。
第十条 投票设总监票人一名,总记票人若干名,监票人、记票人分别由上一届主席团提名,并经全体代表举手表决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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